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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00元买会员赠手机 每天刷广告就能赚钱 警惕涉众型经济犯

作者:admin发布时间:2021-08-23分类:通栏广告浏览:评论:5


导读:鲁网5月17日讯投资养老公寓就能获得高额回报和养老服务?成为网络平台的会员,购买越多的虚拟货币,拉来更多的会员就能获得更多的返利?花4000多块钱成为“天天赚”APP的会员,每天刷...

4000元买会员赠手机 每天刷广告就能赚钱 警惕涉众型经济犯

鲁网5月17日讯投资养老公寓就能获得高额回报和养老服务?成为网络平台的会员,购买越多的虚拟货币,拉来更多的会员就能获得更多的返利?花4000多块钱成为“天天赚”APP的会员,每天刷刷手机广告就能赚钱?这些都属于非法集资、传销等涉众型经济犯罪,2018年,在潍坊市有300多名犯罪嫌疑人被抓,涉案总金额超过20亿。

  投资养老项目成非法集资

2018年9月13日,潍坊市公安局寒亭区分局经侦大队接郭某某等人报案,称其在寒亭区某健康产业有限公司投资养老项目被骗。寒亭分局经侦大队于9月18日立案侦查。

经查,自2016年3月开始,山东某健康产业有限公司以开发养老项目为名,通过入股分红、资金返现、投资养老床位等方式,面向社会融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现已查实参与集资人员180余人,涉案金额490余万元,造成损失350余万元。目前已抓获7名涉案犯罪嫌疑人,2019年3月26日,主要犯罪嫌疑人白某某已被寒亭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该案是典型的养老领域的非法集资行为。以“养老”旗号进行非法集资,这是目前涉众型经济犯罪的一种主要表现形式。一是以投资养老公寓、异地联合安养为名,以高额回报、提供养老服务为诱饵,引诱老年群体“加盟投资”;二是通过举办所谓的养生讲座、免费体检、免费旅游、发放小礼品方式,进行洗脑式“保健品”推销,以此牟取暴利。

  利用网络平台诈骗2亿元

2018年5月,安丘市公安局接辖区居民吴某某报警称,其在“某某商城”网络平台投资被骗现金7000元。

经初步调查,该平台幕后并无实际交易或服务,主要以购买“CNB”套餐数额和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返利依据,其实质是以拉会员、缴会费为主的组织形式,有传销犯罪嫌疑。2018年9月,安丘经侦大队辗转多地,成功抓获该案主要犯罪嫌疑人金某某、孙某某,以及顶层团伙成员14名。

经查,2017年以来,犯罪嫌疑人金某某等人以深圳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为掩护,在无实物交易、无实体支撑的前提下,借用“资产证券化”“货币数字化、虚拟化”之名,依托“某某商城”网络平台,通过会员购买虚拟币系列套餐等形式发展会员,以缴费数额及发展人数确定等级和收益,截至案发,该团伙已发展会员2万余人,会员层级67级,涉案金额2亿人民币。

以投资网络“虚拟货币”为名进行非法集资、传销犯罪,也是涉众型经济犯罪的一种表现形式。不法分子交织使用非法集资与网络传销等犯罪手法,假借数字货币概念,自创没有任何价值的虚拟货币或实体货币,承诺加入投资即获得高额提成,吸引人投资,以“拉人头”的传销手法,不断扩大规模,实施非法集资和组织领导传销犯罪。

还有打着“消费返利”“消费多少返多少”“消费增值”“消费就是存钱”等口号的各类网上商城及线下商城,成为传销的新变种。其特点是打着消费返利的幌子,诱使他人入会消费,实行层级计酬,牟取暴利。

  每天刷广告就能赚钱?

自2018年12月起,潍坊市公安局经济区分局刑警大队陆续接到受害人报案称:在“天天赚”APP软件的投资无法收回,且负责公司事务的高层集体失联。2019年1月22日,经济分局刑警大队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立案侦查。

经查,2018年9月,犯罪嫌疑人刘某注册成立山东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犯罪嫌疑人陈某担任该公司总经理。该公司在潍坊市奎文区、经济区等地,通过公开宣传“以4198元购买其‘天天赚’APP软件会员资格,并赠送手机每日刷其公司与百度、腾讯、新浪、今日头条、阿里巴巴等公司合作的虚假广告赚取费用”为噱头,吸引大量人员参与,现已查明该公司累计吸收社会资金1000余万元,目前到公安机关报案的人员有230余人,涉及投资损失700余万元。

2019年2月12日、13日,侦查员分别在青岛、深圳抓获公司骨干分子邵某、王某。3月21日,犯罪嫌疑人邵某、王某被寒亭区人民检察院依法批准逮捕。目前,涉案主要犯罪嫌疑人刘某、陈某仍然在逃,该案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记者从潍坊公安了解到,涉众型经济犯罪的表现形式还有以股权投资为名进行非法集资、利用P2P网贷平台进行非法集资、以高价回购“收藏品”为名进行非法集资,以及打着境外投资、高新科技开发旗号,假冒或者虚构国际知名公司设立网站,并在网上发布销售境外基金、原始股、境外上市、开发高新技术等信息,虚构股权上市增值前景或者许诺高额预期回报,诱骗群众向指定的个人账户汇入资金,然后关闭网站,携款逃匿。还有打着“互助投资”“慈善”“公益”“精准扶贫”的幌子,收取加盟费并承诺获得高额回报的,基本可以认定为传销。

甚至还有打着“微营销”“微商”等旗号,通过“微商”“QQ”“朋友圈”“微信群”“微信公众号”等发展下线,销售低质量、低成本商品甚至三无产品,通过发展社交平台好友成为会员,实行分级代理。或者宣称在朋友圈发广告赚钱,以高额返现和工资日结为由,吸引大量人员参与,此类传销门槛低、传播速度快。(据山东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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