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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总局公布2020年第一批虚假违法广告典型案件

作者:admin发布时间:2024-07-17分类:插屏广告浏览:评论:17


导读: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以来,市场监管总局迅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坚决贯彻落实中央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工作领导小组决策部署,要求全国各级市场监管部门,严肃查处虚假违法广告等违法...

市场监管总局公布2020年第一批虚假违法广告典型案件

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以来,市场监管总局迅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坚决贯彻落实中央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工作领导小组决策部署,要求全国各级市场监管部门,严肃查处虚假违法广告等违法行为。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迅速行动,加大监管执法力度,从严从重从快查处了一批案件,切实维护了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现公开曝光2020年第一批虚假违法广告典型案件。

一、天津市津南区金轩宝贝孕婴用品商店发布虚假广告案。

当事人通过互联网发布含有“激活自身免疫细胞”“对抗新型冠状病毒新发现”“能阻止冠状病毒对宿主呼吸道上皮细胞的侵入”等内容的食品、保健食品、口腔喷剂广告。当事人无法提供相关材料证明广告中推销的商品有防治新型冠状病毒或冠状病毒的功效,有关广告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构成虚假广告。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据《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2020年2月,天津市津南区市场监管局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并处罚款20万元。

二、吉林省万元磁化科技有限公司发布虚假广告案。

当事人利用其微博账号发布含有“对此次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具有明显防治作用”等内容的食品广告,借疫情宣传其公司产品磁化水、解酒茶等对新冠肺炎具有明显防治作用。当事人无法提供相关材料证明广告中推销的商品有防治新冠肺炎的功效,且擅自使用“吉林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名义进行广告宣传。有关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三条和《广告法》第四条、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条及《广告法》第五十五条规定,2020年2月,吉林省市场监管厅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发布虚假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处罚款20万元。

三、上海中域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发布虚假广告案。

当事人利用公众号“松江微生活”的“今日秒杀”电商平台,宣传“鲜脆胡萝卜”“鲜嫩生菜”“爽口芹菜”等普通蔬菜“可以提高人体巨噬细胞的能力,减少得感冒”“有清热提神、镇痛催眠、减低胆固醇、辅助治疗神经衰弱等功效”“具有平肝清热、祛风利湿、除烦消肿、润肺止咳、降低血压、健脑镇静的功效”等内容。经查,广告中推销的商品皆为普通蔬菜,当事人无法提供相关材料证明广告中推销的蔬菜有上述预防和治疗疾病的功效,违反了《广告法》第十七条的规定。依据《广告法》第五十八条规定,2020年3月,上海市松江区市场监管局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并处罚款18万元。

四、河南省平欣大药房有限公司发布虚假违法广告案。

当事人为推介其销售的处方药“六神丸”,在其店内张贴含有“快速抗流感预防互传染抗击病毒消炎止痛预防肺炎”等内容广告。经查,其推销的处方药只能在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药品监管部门共同指定的医学、药学专业刊物上作广告,且广告内容明显与药品功能主治的实际内容不符,违反了《广告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依据《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2020年2月,郑州市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罚款30万元。

五、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全州县复美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涉嫌发布虚假广告案。

当事人在电子商务平台开设名为“复美医疗器械专营店”的网络经营店铺,发布广告宣称其经销的医用隔离面罩产品为“海氏海诺外科口罩医用无菌一次性无纺布口罩”,与实际销售的商品不符。由于涉案金额大,社会危害严重,涉嫌构成犯罪,该案件已依法移送公安机关进行处理。

六、四川省自贡市高新区鑫发源养发馆发布虚假广告案。

当事人利用互联网发布“益生菌原浆”广告,其中含有“解决病菌感染”“预防病毒感染”“每天50毫升到100毫升益生菌原浆就可以预防新型冠状病”等内容。当事人无法提供相关材料证明广告中推销的商品有预防新冠肺炎的功效,违反了《广告法》第四条、第二十八条的相关规定,2020年2月,自贡市大安区市场监管局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罚款20万元。

标签:手机行业中的违法广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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