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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告划屏手机软件公司

作者:admin发布时间:2021-10-22分类:横幅广告浏览:评论:19


导读:两原告认为宁波某科技公司开发“嗨来电”APP,恶意利用技术手段,通过实施在OPPO手机锁屏功能前和锁屏功能后弹出仿信息流页面和广告干扰性弹窗,或在用户关闭移动应用程序后弹出干扰性广...

广告划屏手机软件公司与软件公司

两原告认为宁波某科技公司开发“嗨来电”APP,恶意利用技术手段,通过实施在OPPO手机锁屏功能前和锁屏功能后弹出仿信息流页面和广告干扰性弹窗,或在用户关闭移动应用程序后弹出干扰性广告弹窗等一系列行为,妨碍和破坏了两原告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和服务。同时,宁波某科技公司模仿OPPO手机的“锁屏”产品功能,以“右滑解锁”、“关闭锁屏”等设计,使用户误以为这是OPPO手机提供的锁屏服务或者误以为该界面与OPPO手机存在特定联系,实施了混淆行为。

被告:没采用不正当的技术手段妨碍网络产品服务正常运行

两原告主张“点亮屏幕”时触发“嗨来电”弹窗显示广告、“解锁”时触发“嗨来电”弹窗显示广告、“打开任务管理器”时触发“嗨来电”弹窗显示广告、“wifi状态变更”时触发“嗨来电”广告弹窗、“通话挂断”时触发“嗨来电”广告弹窗五种行为违反了《反法》第十二条第二款第四项“其他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的行为”;“嗨来电”APP广告弹窗之外附加的“右滑解锁”功能违反了《反法》第六条第四款规定。

宁波某科技公司认为“嗨来电”APP并未采用不正当的技术手段,妨碍、破坏两原告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的正常运行,自带的“右滑解锁”功能也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故不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和商业道德,其行为并无不当。

法院判决被告立即停止不正当竞争赔偿300万

法院认为,被诉行为涉及OPPO智能手机操作系统中的“锁屏”、“桌面”、“应用进程管理”、“来电”和“wifi”五项功能,OPPO智能手机用户操作上述五项功能时,“嗨来电”APP通过直接弹出“全屏广告信息流弹窗页面”或“半屏纯广告弹窗”。此时,OPPO智能手机用户只能在关闭弹出“全屏广告信息流弹窗页面”或“半屏纯广告弹窗”后再行回到之前的操作界面。这不仅直接以弹屏广告的形式替代了OPPO智能手机上述五项功能界面,且导致该五项手机功能效果全部失效,致使用户需要更多更长的操作路径方能重新进入系统或者亟需关闭应用程序。上述繁琐步骤也极大占用用户的注意力,提升了操作难度,降低用户手机功能体验。

从被诉行为的手段来看,宁波某科技公司存在利用技术手段妨碍OPPO手机正常运行的行为;目的在于通过OPPO手机功能获取商业利益,损害了两原告的合法权益,其属于典型的搭便车的损人利己行为。损害手机厂商和用户的合法权益,违背了公认的行业惯例及商业道德,扰乱了正常的竞争秩序,。

滑动解锁是智能手机的基本功能,无论是向何种方向滑动,只要在锁屏界面上以滑动的方式解开屏幕锁定状态进入桌面就可以视为手机自带滑动解锁,但是其他手机品牌均有滑动解锁功能,其已经成为智能手机一种通用功能,自然不能作为两原告的专有性权益;同时,本案现有证据尚不足以证明OPPO手机滑动解锁设计已经上升为一种具有识别性的商业标识,且与两原告建立了稳定的特定联系。事实上,两原告亦未提交任何有效证据证明相关消费者因此产生了混淆或误认。两原告尚不享有基于OPPO手机滑动解锁设计所产生的竞争性权益,对该项诉请不予支持。

法院认为,宁波某科技公司侵权主观恶意明显,宁波某科技公司作为手机软件开发商,与两原告属于同一手机行业生态圈,应当知晓广告弹窗的手机行业惯例,应尽到必要的避让义务,但仍一再在“嗨来电”APP中上线被诉广告弹窗行为,主观过错明显;“嗨来电”APP广告弹窗行为并不是技术创新行为,禁止被诉行为符合利益平衡原则,手机行业厂商大多将广告弹窗限制在应用内容,此外两原告为制止侵权支出一定的公证费用;在依法规制每一种不正当竞争行为,既要尊重客观的事实状态,也要在保护强度上有广告划屏手机软件公司所区别,通过衡量被控不正当竞争行为对侵权行为整体的贡献程度确定赔偿额等因素,最终确定赔偿金额300万元。

最终,法院判决宁波某科技公司立即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即在OPPO手机关闭锁屏后(即点亮屏幕并解锁后弹出全屏页面)、在OPPO手机关闭锁屏后(即点亮屏幕并解锁后)弹出广告弹窗;在OPPO手机点亮屏幕后锁屏状态下弹出全屏页面;在OPPO手机关闭任意移动应用程序时弹出广告弹窗;在OPPO手机wifi状态变更时弹窗的行为;在OPPO手机通话挂断时弹窗的行为,并赔偿两原告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共计300万元。

(北青-北京头条记者李铁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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