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中插广告是不是代言,爆雷的明星说了不算丨文娱有说法
作者:admin发布时间:2021-07-16分类:跳转广告浏览:评论:9
杜海涛参与的中插广告截图。
在法律上,一个人是否能够成为“广告代言人”,其界定标准并不是说参与拍摄广告的艺人一定要与被代言的赞助商之间签署《代言合同》,根据《广告法》第二条“本法所称广告代言人,是指广告主以外的,在广告中以自己的名义或者形象对商品、服务作推荐、证明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只要一个具有知名度的公众人物针对某一个商品或商家拍摄了广告,那么他就是“广告代言人”。而根据《广告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广告代言人在广告中对商品、服务作推荐、证明,应当依据事实,符合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并不得为其未使用过的商品或者未接受过的服务作推荐、证明。”
对公众人物来说,在不了解商品内容的前提下针对商品或商家拍摄广告的行为本身,即违反了广告法的规定,是要承担《广告法》规定的法律后果的,也就是《广告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市场监督管理局有权没收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
因此,所谓不存在代言合同,无非是一种混肴视听的手段,并不意味着代言的艺人对此是免责的。至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是否对违法代言广告的艺人们进行处罚,在笔者看来,这始终是一柄悬在代言人头上的达摩克利斯之剑,落下来是迟早的事。
事实上,前些年由于相关法律规定并不完善,艺人违法代言的法律后果并不明确。但近年来也逐渐有了相应的立法趋势。如《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个人在虚假广告或者其他虚假宣传中向消费者推荐食品,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与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即如果购买了明星代言的食品等出现了虚假宣传等问题,消费者如果真的找不到商家,起诉代言的明星完全符合法律规定。笔者也相信,随着时间的推移,法律在明星代言、商家宣传方面会有着更加严格的法律规制。但不论如何,仅凭一纸声明就希望自己可以免责的时代已然一去不复返了。
□田晨(法律工作者)
新京报编辑吴龙珍校对李铭
杜海涛广告代言人艺人网利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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